我們參考港府定義文化及創意產業的11組成界別,制定以下分類標簽:
當產品內容具創意性,且為有關項目自行製作,「原創IP」分類標籤才適用
「原創IP」分類標籤不適用於:
-有關項目的主要產品/服務不具創意性 (如報導真實事件)
-刊登/轉載/推廣其他創作者的內容,但本身沒有參與製作創意性產品 (但「動畫/漫畫」分類標籤仍可能適用)
「電視/電台」、「網媒/網報」、「實體出版」分類標籤並不適用於原創IP項目,即使同時具有上述功能
「電視/電台」、「網媒/網報」、「實體出版」分類標籤並不適用於原創IP項目,即使同時具有上述功能